环境犯罪的证明过程并不仅仅是一种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并且从某种意义而言,对环境犯罪事实的认识并不能穷尽,而只是一种有限认识,因此对环境犯罪证据的审查包含着一系列诉讼价值实现和选择的过程。其理由在于诉讼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活动。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裁判者固然会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供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真相作出明确揭示,但这种事实揭示只是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基础和依据,而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裁判者就争端的解决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不可。在此基础上,环境犯罪的审查机制应该体现的是一种符合当代形势的环境政策价值导向。
首先,要求环境犯罪证据具有合乎法律要求的形式,即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认证,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一定的作用,在系列证据的论证下可以达到从形式上合乎对案件真相的证明要求。其次,要求环境犯罪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要求,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环境刑法适用追求的利益才会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