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采纳是针对证据可采性而言的,主要体现为对证据程序性方面的肯定;而证据采信则是针对证据的实体意义而言,确认其真伪或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采信的结果是确定定案证据并形成内心确信。环境犯罪证据的采信机制主要指哪些证据能被法官认可,并形成环境犯罪的最终原因力。环境犯罪证据的采信要经过相应的正当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真实性是环境犯罪采信证据的基本标准之一。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据用作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在获准进入环境刑法适用程序的证据中,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某个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那么法官就不能采信该证据,就不能把它作为定案的证据。其次,充分性也是环境犯罪采信证据的标准之一。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还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而且要“证据充分”。法官在中立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对环境犯罪证据提出异议的基础上,经过正当的举证、质证、采证程序,最后才能审查、认定环境犯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