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结合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危害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主要是:
1.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修正后,除了描述简洁外,最重要的是该罪名成立不以“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而是以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为条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可见对该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但至于修改后的罪名成立标准低到何种程度,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解释,以便执法。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案例5—3] (罪名修订后做的判决)
案情:顾某于2005年左右从刘某处购得废油,再将废油混入柴油作为燃料销售给工厂,后将废油中不能再使用的残液放入塑料桶中露天存放。2011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顾某将上述废油残液用水稀释后抽到油罐车中,运至农场附近小路欲倾倒,后因害怕而未实施。当晚,被告人顾某将油罐车开回公司内,将油罐车内的废油残液全部倾倒在公司的空地上,并用水冲洗,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内,造成河水污染、附近水厂紧急停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当地环境监测中心测试,该公司内地面采样水及公司附近河流排放口采样水等均检测出柠檬烯等化合物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有毒物质,且某段河流水样检测为中毒,水质受到污染。经鉴定,该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87 100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38条、第67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第346条的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刑法》第339条第1款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第346条的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339条第2款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1)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340条、第346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珍贵水生动植物以外的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处罚。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7.非法狩猎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第34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罚。
9.非法采矿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成立不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为要件。
自然人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10.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2款、第346条的规定,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处罚。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处罚。
13.盗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4款还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14.滥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和第34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4款还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和第346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1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1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18.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第5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1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228条和第231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自然人和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2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环境监管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