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1)申诉原则上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因此种情况下的生效判决仍是一审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般情况下不直接交办,以免给下级法院造成压力。 (2)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上一级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死刑案件申诉的审查有特别规定,《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如果原核准法院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更为适宜的,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不能自行处理,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