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您建议提及的最高法院受理高院再审改判案件的申诉,属于理解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问题。
从立法机关对法律修改的解读看,增加上述条款主要是“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权利的路径是:不服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后,或者进入再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律关于“可以”的表述,是针对当事人来讲,不服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判决,可以选择息诉息访,也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
综上,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路径的前提下,最高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受理高院再审改判案件的申诉于法无据。至于您建议提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问题,“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在此框架下法律又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已经提供了事后补救的途径。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补救措施,应该慎之又慎,不能成为常态,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诉信访的依据,否则将影响到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