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并无争议。但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如何审查处理,一直是执行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执行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有的执行法院直接依照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许多执行法院以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为由对案外人异议不予审查处理。
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理论上可由检察机关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作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目前尚无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难以作出相应规定。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不需要区分有无被害人,可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
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225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