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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裁判规则: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往河水中排放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死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定污染环境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0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樊某某、王某2、蔡某2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下旬,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某某(另案处理)在请示总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后,与被告人樊某某商定每吨给樊某某300元交由樊某某处置。同年7月25日,樊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2、蔡某2驾驶罐车到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得款10500元。7月27日2时许,樊某某、王某2、蔡某2将罐车开至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桥上,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2岁)原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7月28日,王某2被抓获归案,樊某某、蔡某2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XXX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某某、王某2、蔡某2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X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王某2、蔡某2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某政府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樊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院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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