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进口批准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该类药品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朱倩倩销售假药案
[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倩倩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NiceU韩妆美颜定制工作室”内,通过提供微整形服务的方式,向被害人葛某等人出售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药品进口批准的NABOTA注射剂等药品,致被害人葛某面部受伤。公安机关在该工作室及住宅内查获藏匿的NABOTA注射剂、Meditoxin肉毒素株、A型肉毒杆菌毒素注射针剂、J-CAIN霜剂等药品。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评论
[点评]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微整形极其流行,通过注身瘦脸针、美白针等来达到美容的目的。但市民在微整形时,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一些美容工作室,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从业人员也未经过正规培训,使用的药品大多来路不明,不仅无法达到美容的目的,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及生命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该类药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