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行为人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其对吸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故意,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昌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外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在某地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昌某某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太某某系升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肺脏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院已于今日上午10时,对昌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这是行为人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恶性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毒品对人身健康、社会安定产生的巨大危害性。在案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显示,昌某某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受损,但是,昌某某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其对吸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故意。因此,昌某某的吸毒产生幻觉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及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昌某某因吸毒导致控制及辨认受损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杀人对象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事出有因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虽然昌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判处昌某某死刑。
汤建彬律师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