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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裁判规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来源:出版案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4

  裁判规则

  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贩卖“笑气”行为的定性——杨森、赖舟波等非法经营案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刑初34号(2019年1月3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森、赖舟波、白春珠

  2018年6月开始,杨森、赖舟波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赖舟波出资,杨森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KAYSER(凯撒)牌、IT牌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广告,并雇佣白春珠送“笑气”给买家。其间,杨森、赖舟波销售“笑气”给宁波、台州(包括天台)等地客户,销售金额人民币3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获利7万余元,应支付给白春珠运费9000余元。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赖舟波住所和车辆内查扣KAYSE牌“笑气”69箱,在白春珠所驾驶的车辆内查扣KAYSER牌“笑气”4箱。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扣押的KAYSER牌“笑气”均含有一氧化二氮,系危险化学物品。

  【裁判结果】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浙10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5万元);二、被告人赖舟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5万元);三、被告人白春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森、赖舟波、白春珠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森、赖舟波、白春珠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春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金雯

  编写人:徐晓 金雯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评论

  【案例注解】

  “笑气”的化学名称叫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且有甜味的气体,有轻微的麻醉作用。“笑气”目前多作为食品添加剂,由于其被人吸入后会产生愉悦而被一些年轻人拿去娱乐,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因此,如何对经营甚至滥用“笑气”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及如何进行定罪处罚,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滥用“笑气”的危害

  一氧化二氮气体能使人精神放松,减缓焦虑,吸入后可使人发笑,因而被冠以笑气之名。笑气具备多重用途,既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也是临床医学镇静剂和汽车助燃剂。少量使用笑气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滥用笑气的危害甚大。“笑气”在吸入后能产生欣快感,很多吸食者为了保持这种快感,就会不停地吸食。一旦不停地吸食“笑气”,不仅很快会成瘾,也会给吸食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损害。吸用不当或是过量吸用会导致缺氧,造成低氧血症以及陷入不同程度麻醉的状态甚至晕厥。而长期吸用“笑气”会引发中枢神经损害,导致心律失常等,严重的会造成瘫痪甚至导致死亡。随着吸食者耐受性的增加,其吸用量也会逐渐增加,会导致生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日渐退化,以及人格的改变,严重的会导致精神疾病,并伴有自杀倾向。

  “笑气”获得渠道非常容易,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微信朋友圈就可以销售和购买“笑气”,并没有受严格管控,因而使得越来越多人能轻易接触到。近年来,“笑气”风靡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被不少吸毒人员当做毒品的代替品。由于吸食“笑气”导致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在不断上升,威胁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架,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二、是否将“笑气”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因吸食“笑气”可能对人体产生损害并具有成瘾性特征,“笑气是否应该入毒管制”也成为公共话题。有观点认为需要将“笑气”列为“毒品”进行严格管制,甚至有新闻报道直接将“笑气”认定为“新型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均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那么,是否可以将“笑气”列为“毒品”,主要在于能否归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笑气”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在食品、医疗、工业等诸多领域发挥着作用。“笑气”早已融入一些生产、生活之中,社会对“笑气”的接纳度和容忍度相对较高。若“笑气”入毒,那么零容忍的毒品政策会将常见的社会行为定义为违法和犯罪,这将对人们的思想观念造成冲击。因此,笑气虽然具有成瘾性特征,但其目前尚未被列为麻醉药品和新型毒品。

  三、本案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如上文所述,由于“笑气”没有被列入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以及新型毒品目录,目前对滥用“笑气”者无法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是从流通领域对无证经营“笑气”者进行管控和处罚。

  2015年,“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笑气”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三被告人违反上述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笑气”,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故对三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尽管非法经营“笑气”的案件并未涉及“笑气”吸食环节,但通过非法经营罪来打击无证售卖“笑气”者,势必会为滥用“笑气”的乱象治理提供有效路径,且有助于对“笑气”货源的源头把控。而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将起到积极的宣传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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