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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裁判规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来源:出版案例      作者:陈卫锋      时间:2019-10-15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山东购进75%医用消毒酒精约1800桶(5L/桶),并囤积在自己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的居住地,后以130元/桶的价格出售牟利。经鉴定,该医用消毒酒精系危险化学品。同日,公安机关抓获成某,并当场查获1725桶75%医用消毒酒精。经鉴定,该批酒精价值20余万元。

  庭审中,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大部分酒精尚未销售,酌情从轻处罚。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疫时期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查获在案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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