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