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以上就是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