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管键盗窃案
【案情】
某机关退休干部管欣欣(化名)今年62岁,他40岁才生了儿子管键(化名),因此宠爱过头,导致管键不学无术,勉强高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游荡,结识了一批狐朋狗友后,并和他们一起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在一次集中打击盗窃犯罪的行动中,管键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由于管欣欣与儿子管键一直共同生活,因此对于没收财产的处罚,管欣欣是否担责就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与犯罪的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没收财产的处罚是否担责的问题,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管欣欣与关键是共同生活的,因此她必须将法院判决的没收财产5万元承担起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管欣欣与管键是共同生活的,但是法院的处罚的是管键,管键虽然与父母同住,但是并没有为家庭创造财产,反而一直是父母支付他的生活费用,因此法院不能要求管欣欣承担5万元的没收财产处罚。
法院评论
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没收财产,不得没收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仅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包括犯罪人的债权等在内全部个人所有的财产。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两种情况:一、其共有财产中属犯罪分子应有的一部分,如犯罪分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二、属犯罪分子个人应有的财产,如犯罪分子个人出资购买的股票等。
没收财产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区分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及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如犯罪分子与其妻共同出资购卖的房产、其妻的生活必需品等。(2)明确是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也不属犯罪分子所有,不得没收。(3)应充分考虑为犯罪分子赡养的和为犯罪分子扶养、抚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生活,为他们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刑法处罚的同时充分体会到刑法的威慑力和人道主义精神,促其改恶从善和确保社会稳定。(4)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因生活、生产的需要而借入的正当债务,应当用犯罪人的财产归还。如在没收财产时尚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犯罪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在确认之后,应当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中归还,充分体现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5)应充分清理犯罪人的债权,不致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全部执行,如果犯罪人的财产不是被判全部没收,而现有的财产已能完全执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数额,则不必要涉及犯罪人的债权。
我国刑法第59条的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和文明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犯罪分子安心改造、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因此,管欣欣不必担心法院会对他执行没收财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