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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案外人对于刑事判决确定的由刑事被告人所有的应予追缴和罚没的财产,应归案外人所有,针对本案刑事判决执行所提的异议不能通过《民
来源:出版案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12

  裁判规则

  案外人认为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和判项错误。对于经刑事裁判所认定为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且已经扣押在案的财产,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和处理程序,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公司执行申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66号

  裁判要点:案外人认为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和判项错误。对于经刑事裁判所认定为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且已经扣押在案的财产,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和处理程序,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公司针对本案刑事判决执行所提的异议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本案山东高院和济南中院裁定中将申诉人公司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为由提出的异议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但其驳回异议的理由是,公司的异议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于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相当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因此济南中院在裁定中告知复议途径及山东高院进行复议审查,并无不当。申诉人所称山东两级法院裁定将《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混用,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公司确曾在济南中院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2日提出过执行异议,其理由与2016年提出执行异议相同。济南中院异议裁定中对该事实未予认定,确有错误。但山东高院复议裁定中并未否定公司之前曾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而是认为如果公司认为济南中院未予审查之前所提异议损害其权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救济。该复议裁定作为最终生效裁定,已经纠正了济南中院异议裁定事实认定的错误。

  公司异议及申诉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认为(2008)济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由刑事被告人所有的应予追缴和罚没的财产,应属于公司或B公司。其并未提出济南中院的执行超出刑事判决确定的范围。故其异议实质是认为济南中院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和判项是错误的。对于经刑事裁判所认定为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且已经扣押在案的财产,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和处理程序,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而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只有对非经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涉案财产,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行确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提出异议的,才涉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问题。对此,《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本案对公司提出的异议,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济南中院(2016)鲁01执异289号执行裁定和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81号执行裁定以案外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异议,是以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异议程序处理范围为前提的,该理由实质上是错误的。此外,对于与我国刑事裁判相矛盾的境外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优先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则。该等境外仲裁裁决及其承认裁定,亦并不具有否定生效刑事裁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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