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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中止执行的情形
来源:《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释义及实用指南(2013年版)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10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原执行程序。

  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或原因,执行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而暂时停止,待其消除后才能恢复执行:一是执行标的物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即无法确定该财产系被执行人所有时,应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财产的权属,若系被执行人所有,则恢复执行,反之则不得继续执行该财产。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该“异议”可以是本《解释》第440条中所称的权属异议,也可以是该标的物并非合法性质之物等其他异议。当案外人提出上述异议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待该异议解决后恢复执行。三是兜底条款,即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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