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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权属异议的处理
来源:《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释义及实用指南(2013年版)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10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中的财产,如果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了权属异议,即对该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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