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
2.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自动撤回的;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不立
案决定、不抗诉决定、终结审查决定等)
6.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8.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以上就是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