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宣判——经过死刑复核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后的裁定分为: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两种。
1、核准死刑的两种情况:
(一)直接核准(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不予核准的两种情况:
(一)发回重审,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①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④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直接改判,情形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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