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直接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上述规定从法律依据上确立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所死刑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必须报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而维持的也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以上就是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