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网
登陆     注册
登陆     注册
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死刑复核的程序和方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1-06-04

  论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直接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上述规定从法律依据上确立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所死刑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必须报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而维持的也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以上就是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本网站首席律师汤建彬律师


电话 | TEL:    150-1117-8658
微信 | WeChat:
邮箱 | EMAIL: 15011178658@163.com
地址 | ADD: 北京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23rd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扫一扫 添加微信
去留言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导航去律所
扫一扫 添加微信
Copyright © 2021 北京汤建彬刑辩团队 版权所有 | ICP备案:京ICP备15038935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886号
UED:网律营管
首页
关于我们
一键电话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