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是爆炸、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定爆炸罪、放火罪,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其他没有规定罪名但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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