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那么究竟什么是合成大麻素呢?
大麻素类物质最初指源于植物大麻的精神活性成分,现在泛指作用于大麻素受体的所有物质,包括内源性大麻素、植物大麻素和合成大麻素。代表性的大麻素类物质是四氢大麻酚,它是植物大麻中的主要精神活性成分,也是评价其他大麻素类物质效价强度的参照物质。四氢大麻酚具有致幻的效果,能够使人产生心跳加快、头晕麻痹、放松、嗜睡、幻觉、幻听等症状。在我国,正是因为大麻中具有较高含量的四氢大麻酚,因此被当做毒品的一种,列入管制目录进行管制。
至于合成大麻素,人们最初合成是为了寻找治疗疾病的药物,如治疗恶心呕吐的大麻隆。但是,在21世纪初合成大麻素开始被用于娱乐,对滥用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近些年,合成大麻素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合成大麻素成为毒品检测报告中最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之一。截至2019年4月,欧洲毒品和毒品成瘾监测中心共报告了620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169种为合成大麻素。生产者及使用者为了回避法律管控是合成大麻素种类不断出新的重要原因。新合成的大麻素具有不同于四氢大麻酚或其他受管控大麻素的分子结构,因此,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合成新大麻素在技术上合法,出售或持有也可以不触犯法律。另外,由于合成大麻素价格低廉,也导致了其比天然大麻或四氢大麻酚更易于用作娱乐用途。
近年来,合成大麻类物质滥用情况严重,逐渐演变为全球性问题,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拉脱维亚(2005年)、澳大利亚(2008年)、英国(2009年)、德国(2009年)、智利(2009年)、法国(2009年)、波兰(2009年)、韩国(2009年)、瑞典(2009年)、日本(2009年)、爱尔兰(2010年)、罗马尼亚(2010年)、俄罗斯(2010年)、美国(2010年)、土耳其(2011年)、澳大利亚(2011年)、新西兰(2014年)等,均已陆续颁布法律法规对合成大麻素的使用进行管控。
为了更好地管制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我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任何制造、买卖、运输、走私合成大麻素的行为,都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