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一般都是一些合成毒品,成本低,易生产,但是危险性远不低于传统毒品,对此在我国贩卖新型毒品一样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本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需要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所谓“合成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这一类传统麻醉毒品而言的。鸦片、海洛因主要取材于天然植物,合成毒品是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的有兴奋作用、有的有致幻作用,也有的有中枢抑制作用。又因为是近二十年才在中国出现滥用,并且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 “新型毒品”和“俱乐部毒品”。
二、新型毒品的危害性
专家表示,合成毒品毒性强烈,会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不可逆的损害,导致急慢性精神障碍;同时,这类毒品还会对心血管产生兴奋作用,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率失常;严重的可产生惊厥、脑出血和猝死。合成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病症状,从而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和艾滋病、性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禁毒、戒毒,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吸毒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但令人忧心忡忡的是,社会各界对这种“毒性”的深度了解几乎停留在“高层”,也就是停留在与禁毒、戒毒相关的专业人士层面,“底层”也就是基本群众却知之甚少,甚至一片茫然。对毒品与毒性的认知,很多人的脑海里还只有海洛因的概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吸白粉”。曾有一副对联生动地描写吸毒对家庭造成的恶果——“烟枪一杆未闻炮声震地打得妻离子散,锡纸半张不见火光冲天烧尽田地房廊”。老百姓对吸毒是深恶痛绝的。
而毒品种类的扩大,特别是合成毒品的日渐泛滥,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的日渐增多,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禁毒戒毒专业人士早已发出警告,处于长短不一潜伏期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犹如一颗颗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给社会带来严重创伤。吸毒人员因精神病突然发作,导致行为异常,砍死砍伤无辜人员的悲剧并不是个例。
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吸食的人群较前有所减少,K粉、麻古、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来势凶猛”,甚至呈现“后来居上”的可怕态势。省禁毒办掌握的资料显示,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已经超过吸食传统毒品的人员,日趋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合成毒品比传统毒品“来路更广”。海洛因被认为是“毒品中的高档消费品”,价格贵,来路也比较隐秘与狭窄。而合成毒品来源与制作,相对“简易”,成本较低。
一些合成毒品,其原料来自于药店的相关药品。药店与监管部门虽采取“限购”措施,防止相关药品被提炼、加工成毒品,但收效不大。限购数量,但很难限制购买人群。正由于合成毒品“来得方便”,其“普及面”更大,危害性更深。青少年人群服食合成毒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合成毒品“毒性”更大,正基于此。
三、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需要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例如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以上便是本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本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