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麻黄素、羟亚胺等。
第二类、第三类则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大多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实验室使用,如苯乙酸、三氯甲烷等;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使用范围上相对广泛,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都可能使用,如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
类别 |
区分理由 |
常见易制毒化学品 |
第一类 |
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
麻黄素、羟亚胺 |
由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含有部分药品类化学品,因此在管制上有所区分。
在存储方式上,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在交易方式上,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可以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则不行;在生产经营上,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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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药用类 |
第一类非药用类 |
存储方式 |
设置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 |
无强制要求 |
交易方式 |
可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不得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生产经营 |
经省级药监部门审批 |
经省级安监部门审批 |
尽管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都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但由于使用范围的差别,导致二者在管理上仍有所不用。
例如,在购买主体上,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可以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交易方式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则不行;在经营资质上,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运输资质上,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而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只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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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第三类 |
购买主体 |
个人不得购买 |
个人可以购买 |
交易方式 |
不得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可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经营资质 |
向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
向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
运输资质 |
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