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已收到黄志坚通过代理律师再次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此前,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黄志坚被羁押3076天后,江西省高院终审改判无罪。今年6月22日,南昌市中院决定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坚无罪。受访者供图
男子被羁押8年后改判无罪
2011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时年29岁的黄志坚被南昌警方刑事拘留。
两年后,南昌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志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黄志坚提出上诉后,2014年,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南昌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志坚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30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665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故重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志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后黄志坚再次上诉至江西高院。2019年,该案在江西高院终审开庭。
终审判决书显示,黄志坚向公安机关供述10次,其中2011年8月20日的供述是有罪供述,供认其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为申请排除该供述,他出具了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入所健康登记表》、医院诊断报道等证据材料,证明在进看守所时身上有殴打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黄志坚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公安机关辩称,黄志坚的伤的在审讯过程中逃脱,与追捕民警扭打造成,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及过程的解释。
最终,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
7月15日,黄志坚向江西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受访者供图
不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提起申诉
2020年1月20日,在被羁押3076天后,黄志坚被无罪释放。
此后,黄志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同年6月,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7月21日,黄志坚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黄志坚在羁押期间,一直被作为死刑犯重点监管,精神上比其他羁押人员遭受到更严重的打击,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上述代理律师称,已于7月15日再次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将由南昌中院转交给江西高院,最终由江西高院做出裁决。截至22日下午,暂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
22日下午,南昌中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已收到黄志坚提交的申请书,目前正在走相关流程,暂未转交到江西高院。
汤建彬律师温馨提示,申请刑事赔偿应当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受托人委托手续(如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