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证据初看非常充分,但经审查发现,两项关键证据即被告人抛弃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线衣以及从被告人女友处查获的被害人手机,在提取、固定、辨认等环节均存在较大瑕疵,证明力不强。经数次补查,公安机关出具多份情况说明,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内心确信,但仍难以完全弥补本案证据上存在的瑕疵。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1月25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二、简要案情
1.2008年4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嫖娼为名到被害人王某某(女)的租住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走王某某的现金70元和天时达牌手机。
2.2008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以嫖娼为名到被害人杨某某(女)的租住处。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许某某持刀威胁并将杨某某的手脚捆绑,劫取杨某某的现金201元和高通牌手机(价值300元因杨某某挣扎呼救,许某某持刀捅刺杨某某的颈部,致杨某某左侧颈总动、静脉及右侧颈总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抢劫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抢劫杀害被害人杨某某的主要证据有:
1.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明:案发后通过技术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进行监控,发现正在使用该手机的是被告人许某某,遂确定许某某有作案嫌疑,并对许某某进行了跟踪。
2.经秘密跟踪,提取被告人许某某抛弃的灰白色线衣一件。经鉴定该线衣上检出被害人杨某某的血迹。经许某某的女友刘某某指认,确认该线衣为许某某所有。
3.证人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的女友)证明:2008年4月5日下午许某某来我的住处,送给我一部手机,当时他胸口有指甲抓伤的痕迹,所穿的灰白色毛衣上有血迹。同月9日上午许某某准备外逃,让我收拾衣服,我将包括灰白色毛衣在内的衣服交给了他。
4.提取笔录证明:从证人刘某某处提取一部手机。该手机经被害人杨某某的三名亲属指认,确认为杨某某的手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在2008年4月5日下午三次拨打10011.印证了被告人许某某关于作案后用杨某某手机拨打过三次10011的供述。
6.被告人许某某的有罪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关键物证带血线衣的证明力存疑。
(1)关于线衣的提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开展调査或者实施抓捕,却只对许某某进行跟踪,并在跟踪中发现许某某在一垃圾桶丢弃了一件沾有血迹的衣物,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不实施抓捕,任由许某某逃至异地,直到2008年4月12日才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对更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跟踪、不抓捕的做法比较反常。经补査,侦查人员出具书面材料称,案发后技侦部门通过技术监控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正在被许某某使用,并确定许某某的暂住地,侦查人员遂在附近蹲守监视;2008年4月10日,侦查人员发现许某某拿着一包东西从岀租房岀来,即在后秘密跟踪,后发现许某某将手里拿的东西扔到垃圾桶,侦査人员亲手用塑料袋提取了这包东西(即带血线衣),并立即交给技术部门检测;但因工作失误,侦查人员随后把许某某跟丢了,所以没能及时抓捕,只能继续进行技术监控,直到4月12日才在异地将许某臬抓获。但是,对该带血线衣的提取过程,当时没有录像或者照片,提取笔录没有许某某签名,见证人也是公安学校的实习生,提取过程不规范,进而影响了线衣这一关键物证的证明力。
(2)关于线衣的辨认,指认笔录。能够证明该线衣是被告人许某某所有的,主要就是许某某及其女友刘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但刘某某仅是指认了单张线衣的照片,并非混杂辨认;许某某是在发回重审开庭后才补充辨认的,后来在庭审质证中许某某又称没有看清照片,否认扔过线衣,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提讯时仍否认抛弃过线衣,并称辨认笔录是在公安人员威胁下签的字,因此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提取的带血线衣系许某某所抛弃。
2.对关键证据手机进行同一性认定的证据证明力不强。从被告人许某某的女友刘某某处提取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虽经杨某某的丈夫、小叔、妹夫指认后确认,但均非混杂辨认,且均未附有照片,内容也简单雷同。而且杨某某的上述三名亲属均不与杨某某共同生活,之前均未确切描述过手机的品牌、型号、特征等情况,杨某某的妹夫甚至称杨某某的手机“不知道是摩托罗拉还是诺基亚的”,而提取的手机为高通牌。因此,认定提取的手机是杨某某所有的证据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补查,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解释,根据手机串号之间的比对能够确定提取的手机原系被害人使用,但由于保密原因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部分证据在提取、固定、辨认等环节均存在不规范问题,经两次发函补查、两次到当地向公安人员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解释,但仍难以完全弥补本案证据上的瑕疵。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通常只能作为程序上的工作介绍,不具有证明实质内容的意义。死刑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从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活动、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杜绝冤错案件的角度出发,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许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