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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主要靠口供定案,客观证据薄弱,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15

  编者按本案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但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之间尚有矛盾之处,且现有证据对被告人翻供后的无罪辩解无法合理排除。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员。

  二、简要案情

  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务工时结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女,殁年17岁)。在得知彭某某有一不满周岁的婴儿林某某时,李某某即谎称准备和彭某某母子共同生活,于2008年1月7日将彭某某母子诓骗至异地。2008年1月8日晚,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带彭某某外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即采用扼压颈部、按捂嘴部等方法致彭某某窒息,并用砖头砸彭某某的头部。尔后,李某某将彭某某丢弃在厕所的粪坑内,并用摩托车内的汽油将彭某某焚烧。彭某某因颈部遭受扼压、口腔遭受按捂导致机械性窒息加之焚烧而死亡。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两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陪同被害人彭某某一起返回彭某某原籍,彭某某又于2007年12月30日携带未满周岁的儿子离家出走。彭某某出走前,曾与158 ××××8016(李某某的手机号)联系过,彭某某出走后仍与158××××8016有过联系。

  2.证人章某某等三人分别证明: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带着一个20岁左右的女人和一个七八个月大的男孩来投靠章某某。次日19时许,李某某和那名女子一起外出,留下孩子一个人在家,后来只有李某某一人回来。之后,李某某找人要卖掉孩子。3.手机通话记录印证了被告人李某某有罪供述中关于打电话与被害人彭某某联系携子离家出走、与证人章某某联系投靠及准备卖掉孩子等情节。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理化鉴定意见印证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的杀人手段。

  5.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

  6.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本案缺少证明力较强的客观性证据或“先供后证”的隐蔽性证据,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的有罪供述定案。但李某某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抛尸处是一个被矮墙围起来的粪坑,而李某某供述将尸体拖人坑中焚烧,从未提到还有围墙(2)李某某供述是在章某某家住了四五天后的一天晚上将彭某某杀死,而根据手机通话清单、有关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李某某是在到章某某家后的第二天晚上(2008年1月8日晚)将彭某某杀死。

  2.进入二审阶段后,被告人李某某翻供称案发当晚我与被害人彭某某一起外出吃饭,因二人发生争吵,彭某某独自离开,后经多方直找,当晚我曾在QQ上与彭某某取得联系,彭某某让我不要再找她了,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她。对以上辩解,在案证据无法完全排除:(1)公安机关未能调取到彭某某、李某某的QQ通讯记录(2)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通讯数据比对发现案发时段内李某某的手机信号在犯罪现场附近出现,但是,公安机关既未说明手机信号出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又未提供相应的数据比对材料提交法庭质证。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客观证据薄弱,主要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的有罪供述定案,而有罪供述中也存在疑点和矛盾。现李某某又翻供否认犯罪,依据在案证据对其辩解无法予以排除。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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