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认定同案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犯罪的证据,只有杨某某的供述及张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而张某某、陈某某的有罪供述又存在诸多疑点。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工。199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二)简要案情
1998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经预谋携作案工具到被害人肖某某(女)家盗窃,遇肖某某之女张某甲(被害人)回家,杨某某、陈某某将张某甲捆绑、控制。后肖某某回家,张某某用柴刀猛砸肖某某头部,杨某某也击打肖头面部数下,致肖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三人经商议又杀害了张某甲,清洗现场、搜寻财物后逃离。该三人于2003年先后被抓获。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被害人肖某某家大厅地板上的赤足血足迹经鉴定是同案被告人杨某某所留,与杨某某供述的案发当天穿拖鞋、将二被害人杀死后清洗现场时因拖鞋沾血而脱掉的情节相印证。
2.1998年作案后,同案被告人杨某某将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肖某某家的钥匙等物丢弃在一小学的厕所内。2003年根据杨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在该厕所提取到了三棱刀、折叠刀和12把钥匙,其中一把钥匙经比对能够打开案发时肖某某家的锁。肖某某家的锁在案发后曾换过,但肖某某丈夫保存着换下的旧锁。
3.同案被告人杨某某自始至终对与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共同杀害被害人肖某某母女并劫走财物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4.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参与抢劫、杀害被害人肖某某母女的犯罪事实曾供认。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犯罪,除同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张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而杨某某供述和张某某、陈某某的有罪供述又存在诸多疑点。
1.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前后有差异,后逐步与同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趋同,口供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张某某、陈某某对诸如谁持械砍击被害人肖某某、事先准备了哪些作案工具、凶器为何物、进入现场时两被害人是否已在家等关键问题,前后供述差异明显。经多次审讯后,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逐渐与杨某某供述趋于一致。从该二人做出口供的过程分析,不得不质疑口供的真实性。
2.本案有诱供、逼供的嫌疑。如同案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最后一次供述中称,劫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三枚金戒指分别重2.5钱、1.5 钱、1钱,金手链重5钱,与之前肖某某的儿子的证言分毫不差,完全一致。另公安机关未及时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移送看守所羁押,当时与陈某某在同一号房的在押人员证明,陈某某进来时双手、双脚都有明显因外伤造成的血肿,陈某某说被铐了几天几夜。根据以上情况分析,难以排除诱供、逼供的可能。
3.未查清被告人张某某是否有作案时间,张某某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有可信之处。1998年,张某某因平时有小偷小摸行为而被怀疑与本案有关,当时接受讯问时张某某称案发当日在麦某某家而没有作案时间,公安机关最终因缺乏证据未继续追究。按常理,公安机关在张某某辩解后会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麦某某的哥哥、母亲后均证实当时曾作过笔录,但卷宗中没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称,因当时侦查工作没有实质进展,走访过程没有制作笔录,这种说法难以有说服力。2003年张某某等三人被抓后,再对麦某某等相关证人进行调查时,各证人均称记不清了。
4.被告人张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对同案被告人杨某某为何一直供述三人共同作案能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从本案犯罪过程分析,一人单独作案的可能性很小。杨某某被抓获后一直供述与张某某、陈某某共同作案。张某某对此解释,1998年案发后,其被作为重大嫌疑人讯问,被害人亲属和当地群众都认为其与本案有关,所以杨某某赃陷害说其有参与本案。陈某某的解释是其家与杨某某家有积怨,杨某某在二审庭审中也承认两家存在积怨。因此不能排除张某某、陈某某的解释有可信之处。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同案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张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