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缺乏有价值的客观性证据,主要靠被告人及两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定案,虽然口供相对稳定,且能与其他在案证据相印证,但仍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二)简要案情
200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已判刑)到同案被告人宫某某(已判刑)家做客,因无回家路费,三人共谋抢劫,宫某某提议到市场抢劫买卖黄牛的人。次日凌晨,刘某某携带尖刀,黄某某携带木棒,乘坐宫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伺机抢劫。后宫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手持牛缰绳刚卖完牛,遂提议抢劫王某。尔后,黄某某持木棒追打王某,刘某某持尖刀捅刺王某颈肩部、腹部10余刀,二人又用牛缰绳将王某捆绑。王某因失血性休克和左侧血胸共同作用导致死亡。二人劫得王某的现金1600余元后,乘坐在附近等候的宫某驾驶的摩托车逃走。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证人杨某某(同案被告人宫某某的前妻)证明2000年6月的一天凌晨两点多,宫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刘某某、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出去,8点多回来的,三人都把衣服换下烧掉了,说在牛市跟人打架了,所以烧了衣服。
2.被害人王某的亲属证明:2000年6月22日凌晨3点,王某赶着牛去集市,以1650元把牛卖了,后来又出去买菜了。另有证人证明. 案发时段在现场附近看见两名身上有血的男子乘坐第三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离开。
3.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宫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稳定供述。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虽然三名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一直稳定供述,但本案缺乏客观证据,主要靠口供定案,且供述的部分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例如,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只捅刺被害人两刀,同案被告人黄某某也用刀捅刺了被害人,而黄某某供述刘某某先捅刺被害人两三刀,后来又捅刺两刀,上述供述与尸体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王某颈部、腹部、肩部有刺创10余处不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王某的手被反绑在身后,与刘某某、黄某某关于将被害人的手绑到前边的供述相矛盾。
2.本案发生于2000年,长期未能侦破。其间,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宋某,宋某承认本案系其所为,所供能与其他证据基本印证,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后翻供。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调取了宋某的案卷材料,并到监狱提讯了因实施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宋某,宋某称是因遭到刑讯逼供才承认实施了本案。经核实,宋某与本案三名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均不相识。
3.抢劫案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一般情况下不宜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本案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且因时间久远,已基本失去补查条件,为实现案结事了,承办人通过工作促使被害方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赔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缺乏客观性关联证据,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