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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认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0

  编者按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致死被害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辩称的因操作失误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且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与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09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铲车挖土时,被害人马某甲因该处有其兄存放的石子而予以阻拦。双方发生争执,马某驾驶铲车用铲斗将马某甲压倒,后逃离现场。马某甲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破裂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马某某于当日投案。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现场目击证人马某(被害人马某甲的侄子)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开铲车压死马某甲的过程。

  2.有两名证人证明在现场听到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开铲车压了人。

  3.DNA鉴定意见证明铲车的铲斗上有被害人马某甲的血迹。

  4.被告人马某某投案后承认致死被害人马某甲,但辩称系操作失误。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1.现场目击证人马某指证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但其证言存在一定瑕疵。马某的证言在马某某举起铲斗的次数及时间、放下铲斗的时间、是否说过“我要压死你”等关键环节上,均与马某某的供述矛盾,或者前后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查实。故马某指证马某某故意杀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或支持,属于孤证,证明力不强。被害人马某甲系马某的姑姑,二人有亲属关系,此节又相对削弱了马某证言的证明力。

  2.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马某甲的主观故意,不能完全排除马某某因操作失误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马某某辩称其举起铲斗后因马某向其扔石头,其慌乱之下误操作放下铲斗压死了被害人。马某亦承认其向铲车的驾驶室扔过石头,故无法完全排除马某某因慌乱而误操作放下铲斗的可能。本案系偶发,马某某虽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但较为轻微,并未发展到肢体冲突等较严重程度,也无证据证明马某某与被害人曾有较为严重的矛盾,认定马某某具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根据不够充分。马某某在看到被害人后仍开车并举起铲斗,并不能直接反映出其有杀人故意,从双方当时争执的情况看,不能完全排除还存在马某某威胁、恐吓或示威等可能。综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马某某具有杀人故意。

  3.案发后,被害人马某甲的亲属为救人移动了铲车,原始现场遭到破坏,无法复原,案发时铲车与被害人的具体位置和距离均已无法再行勘查。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仅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而马某某对此始终予以否认,致使认定马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马某甲故意的证据不足。马某不否认曾用石块砸向正在驾驶铲车的马某某的事实,而马某某则始终供称因马某用石块砸向自己,其慌乱之下操作失误,导致将被害人压死。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马某某操作失误,但对该种可能性也无法完全予以排除。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马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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