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参与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是否有其他人参与犯罪未能查清,对被告人关于运输毒品系受他人指使的辩解无法合理排除。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阿某某,男,彝族,1988年7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2年4月7日,被告人阿某某携带毒品与日某某(另案处理)包乘出租车前往外地,当日14时30分许,二人途中被设卡查缉的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阿某某放在出租车后备箱内的一个行李包中查获海洛因36块,净重12630克。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侦破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根据出租车司机的举报设卡查缉,拦截下该出租车后,从该车后备箱内的一个行李包中查获毒品可疑物。经查,副驾驶位置的乘客叫日某某,后排座位的乘客叫阿某某。
2.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证明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263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16.5%。
3.出租车司机胡某某证明2012年4月7日13时许,有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向我包车,并称还有一个同伴没来,让我等约半小时后出发。该人形迹可疑,我就报案了。约半小时后,我接到包车男子的电话,让到新集贸市场,我看见包车男子和一个带包男子在路边,带包的把包放到车后备箱后坐到后排座位上。经混杂辨认,胡某某确认被告人阿某某就是该带包男子。
4.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阿某某、日某某身上查获的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证明阿某某、日某某持有的手机在案发期间有过多次通话和短信息往来。短信息中,有日某某发给阿某某的如下信息“没有办法了忍着加油为了安全”、“明天给你买衣服”、“那就好”、“走了等一下把东西放到……”、“你可以到下面来了”、“我在路边等你你要看路边”阿某某发给日某某的信息为“下雨了”、“雨下大了”、“我知道啊”、“我找到一个石头了”、“你想怎么做啊”、“你走了没有啊”、"我可以来了吗"、"还没来"、"好危险啊"。
5.与被告人阿某某同行的日某某供述:我只是根据阿某某的安排租车,民警从中查获毒品的手提包是阿某某拿来并放入出租车后备箱的。我不知道阿某某邀我外出的真实目的,也不知运输的是毒品。
6.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证明2012年5月11日,检察机关认为认定日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日某某被释放,公安机关决定对日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8万元。
7.被告人阿某某始终供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犯罪事实。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同车人员日某某涉案与否未彻底查清,被告人阿某某翻供所称运输毒品途中接受日某某指挥、开销由日某某提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1.根据卷内手机短信内容分析,被告人阿某某发送给日某某的短信“你想怎么做啊”、“你走了没有啊”、“我可以来了吗”反映出阿某有凡事“请示”日某某的情况而日某某发送给阿某某的短信“没有办法了忍着加油为了安全”、“明天给你买衣服”、“走了等一下把东西放到……”、“你可以到下面来了”、“我在路边等你你要看路边”显示日某某的语气多是指示、命令性的。
2.日某某被抓获时身上被查获8100元现金及一张开户名为“郑日赤子”的邮政储蓄卡,而被告人阿某某身上未发现现金,仅有一张银行卡。日某某称阿某某将8000元汇入上述户名为“郑日赤子”的卡内,其中5000元是给日某某的报酬,3000元供路上的花费,但阿某某从未供述过往日某某卡上存钱的情节。公安机关并未调取到上述两张银行卡的存取款清单及余额情况。结合上述日某某发送给阿某某的短信中“明天给你买衣服”等内容,难以排除由日某某提供路上开销的可能性。
3.日某某在被取保候审后就脱管失联,也无人领取8万元的保证金,日某某放弃高额保证金的反常表现也说明不排除其涉案。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阿某某运输海洛因12630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某某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鉴于日某某没有归案,无法查清其在此次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而在案证据又显示其地位、作用有可能高于阿某某,故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阿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