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杀害二人,罪行极其严重,但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辩解系受被害人多次敲诈而杀人,该辩解有一定证据印证,且事关被害人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影响量刑。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称因被被害人张某甲(女)、刘某某夫妇多次敲诈钱财而生杀人之念。2007年9月16日晚,张某某持斧头先后将张某甲、刘某某打死,并放火将刘某某家的房屋烧毁。同月18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的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本案案发起因尚未查清,且对量刑可能有重大影响。
1.被告人张某某始终供述系被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夫妇设套“捉奸”,因不堪承受该二人无休止的讹诈而起意杀人。
2.有两名证人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前曾讲过被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夫妇讹诈5万元钱。该二人的证言均取自张某某投案当天,较为可信。
3.被告人张某某关于被敲诈时间、金额的供述得到了其建行存折的印证,而张某某取款的时间、金额与被害人张某甲农行存折、存单显示的存款时间、金额基本一致。
4.从有关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平时为人老实,而被害人张某甲较霸道从张某甲夫妇的经济情况来看,张某甲在短期内存款45000元也有可疑之处。
5.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不排除被告人张某某遭被害人张某甲夫妇敲诈的可能性,该起因关系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是否存在严重过错,并直接影响到本案的量刑。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张某某供述的作案起因有一定证据印证,却无证据排除,该起因事关被害人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影响量刑,故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张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