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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存疑,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0

  编者按被告人曾患精神分裂症,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理由不充分,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一盒“红蚂蚁”性药和一把尖刀,欲到KTV找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若遭拒绝即准备持刀行凶。当日9时10分许,李某某来到一家KTV,因该KTV不营业,李某某看见步行过来的被害人徐某某(女),便上前搭讪,欲将徐某某拉进该KTV内发生性关系,徐某某挣脱。李某某掏出尖刀捅刺徐某某数刀,又连踹徐某某头部数脚,致其死亡。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1.多名目击证人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倒地后李某某在附近走动,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李某某带走。

  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过程。

  3.在现场提取的尖刀上检出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的基因分型。

  4.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徐某某的死因。

  5.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红蚂蚁”性药等物证。

  6.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认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李某某曾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距其最后一次治疗出院尚不足两年,距其最后一次复诊带药尚不足三个月,其作案过程明显不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鉴定意见认定李某某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由不充分。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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