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出生日期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登记为1989年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二)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的父亲因拆迁有大笔补偿款的情况后,产生绑架李某勒索钱财的念头。后经与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共谋,由王某某带领刘某某两次指认了李某,并帮助刘某某购买了新手机卡。同年11月28日13时许,刘某某以帮助李某打架为名,将李某骗至立交桥下的涵洞内,采取扼压颈部的手段将李某杀害。当日17时59分,刘某某拨打李某父亲的电话勒索赎金50万元,未果。
(三)卷内主要定案证据
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绑架并杀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一、二审主要是根据户籍材料(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姐姐刘某甲均为1989年1月28日出生)认定刘某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但卷内有诸多证据显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可能有误,其作案时可能未满十八周岁。
1.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证明我以前生过两个孩子,都一岁多就没了。后来一直没孩子,所以在农历1990年二月十七(即公历1990 年3月13日)抱养了一个女孩,起名叫刘某甲,当时我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刘某某是农历1990年十月十二(即公历1990年11月28日)晚上在家里出生的,属马,是本村张某甲接生的。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将刘某某与姐姐刘某甲按同一天出生上户口,为何上早了一年记不清了。
2.刘某甲的姨妈和生母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父母前面养的两个小孩都活不了,就抱养了刘某甲,刘某甲是农历正月或二月出生的,属马(注:1990年1月27日春节后为马年)。
3.当地村支书、村长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和他姐姐刘某甲没有血缘关系,刘某甲是抱养的,因为刘家前面的两个孩子都夭折了,所以抱养了刘某甲,刘某甲肯定比刘某某大,如果刘家当时怀了刘某某,就不抱养别的小孩了。我们当地习惯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刘家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将刘某某与姐姐刘某甲按双胞胎上的户口。
4.接生人张某甲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和武某某、张某乙、霍某某是同一年接生的。而张某乙、霍某某等人均证明自己的实际年龄比户籍登记小一岁、属相均属马(注:1990年1月27日春节后为马年),武某某还证明自己实际出生于农历1990年11月1日,比刘某某大二十几天。
5.被告人刘某某的姐姐刘某甲十二岁生日时拍摄的录像,录像记载的时间为2002年1月30日,从而印证了刘某甲是1990年出生的事实。
6.经DNA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无血缘关系,并非孪生姐弟。
7.骨龄检验意见证明:2009年8月25日拍摄被告人刘某某的左肩、左肘、左腕正侧位、骨盆正位、左膝、左踝正侧位CR片7张,经鉴定,综合诸骨骺发育及愈合情况评定,其骨龄在19.5加减1岁范围。故2008年11月28日刘某某作案时,其骨龄应在上限19岁8个月、下限17岁8个月之间。
8.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供述自己出生于农历1990年10月12日(即公历1990年11月28日)。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