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但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男,殁年62岁)、梁某某(女,殁年58岁)夫妇系同村村民。冯某甲、梁某某因不满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情况,迁怒于冯某某,并多次与冯某某发生争吵。2011年12月6日8时许,冯某某与冯某甲、梁某某在村东南一柏油路上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返回家中,梁某某取来扁担、冯某某持刀返回现场互殴。冯某某持刀朝梁某某、冯某甲头部砍击数下,致二被害人死亡。尔后,冯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投案自首。
(三)原审、高院复核审裁判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冯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但冯某某持刀连杀二人,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核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裁定同意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被害人对村集体土地使用情况有异议,不能理性对待矛盾并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反而迁怒于被告人冯某某,多次上门责骂,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
2.被告人冯某某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电话中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现场等候抓捕,依法构成自首。
3.原审和复核审法院曾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害方既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损失,也要求判处冯某某死刑,调解未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再次进行调解,但被害方仍坚持不接受任何赔偿,坚决要求判处冯某某死刑。冯某某系独身,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虽然被害方态度强硬,但冯某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有利于下级法院开展释法教育工作,达到缓解被害方情绪的效果。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尽管本案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但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对冯某某可从轻处罚。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冯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