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致二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已年满75周岁。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38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65岁)、王某某(女,殁年62岁)夫妇系邻居,两家曾因栅栏占道及粪堆堆放产生过矛盾。2011 年4月2日6时许,尹某某见其栽种在吴某某家粪堆附近的两棵柳树棒被拔,遂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尹某某持柳树棒击打吴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吴某某死亡。尔后,尹某某来到吴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叫至粪堆附近。王某某见吴某某倒在地上,遂与尹某某厮打。尹某某又持柳树棒击打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死亡。尹某某作案后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尹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本案被害人无过错,尹某某仅因琐事连续杀害二名被害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老年人犯罪,但因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虽然被害人亲属在一、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调解时多次表示不接受赔偿,强烈要求尽快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死刑,但本案系因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尹某某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予考虑。
2.被告人尹某某在一审审判时已年满73周岁,二审审判时已年满74周岁,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已年满75周岁,其行为尚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仅因邻里纠纷,连续杀死二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尹某某作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尹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