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虽然被害方情绪激烈,但案件系因婚恋矛盾引发,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工。
(二)简要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周某某怀孕。2011年2月8日,郭某到周某某家拜年时,提出要和周某某结婚并生下孩子,遭到周家反对。周某某与家人商议后决定堕胎,但郭某想保留胎儿。同月14日,郭某陪周某到医院做完术前检查后,二人到招待所住宿,为是否保留胎儿之事两度发生争执。郭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周某某的颈、胸、背等部位连续捅刺30余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郭某经其母亲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前怀孕问题,持刀捅刺被害人30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被害人是孕妇,郭某虽然犯罪后投案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害人怀孕,连续捅刺被害人30余刀,手段特别残忍。郭某作案后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情节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案发后,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一、二审期间,被害方始终坚持杀人偿命,多次到法院闹事、上访,一审休庭时曾冲击法庭,企图殴打辩护人和法警,二审期间两次组织多人到法院示威,并扬言如不判处死刑,将通过媒体炒作,组织群体上访,甚至制造暴力事件。二审审判委员会曾形成决议,判处郭某死缓并限制减刑,后迫于信访压力,重新讨论并维持一审对郭某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害人的父亲再次表示,不接受民事调解,强烈要求判处郭某死刑,并扬言如不判处死刑,将来北京上访。但是,郭某的母亲送子归案,郭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又系婚恋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
2.二审时检察机关的意见是一审判决的量刑基本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转送了省检察院对本案处理意见的函。该函认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郭某有法定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母已获得部分赔偿(10万元),对郭某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郭某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矛盾,持刀捅刺其女友周某某,致周某某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郭某作案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郭某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郭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