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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有重大立功,不应核准死刑
来源:裁判案例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2-09-22

  编者按本案造成两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但其中一名被害人作为协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又先动手打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且被告人曹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判决核准被告人王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曹某死缓。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曹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一网吧上网。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组织对网吧等处进行集中清查,公安派出所协警刘某(被害人,殁年24岁)随队清查至该网吧时,因制止曹某吸烟并拍照取证,与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刘某等人遂将王某某带上警车,其间,刘某踢打了王某某。民警见王某某醉酒,即让其回家。后王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曹某,曹某提议报复刘某,二人为此购买了两把单刃尖刀,并各持一把尖刀到派出所外守候刘某。当日23时许,曹某、王某某尾随下班离开派出所的刘某至附近的一休闲会所。曹某上前质问刘某为何殴打王某某,并辱骂刘某,刘某打曹某一耳光,曹某即掏出尖刀捅刺刘某胸背部数刀,致刘某心脏及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其间,该休闲会所管理人员陈某某(被害人,殁年23岁)、王某(被害人,时年25岁)上前欲劝解,王某某掏出尖刀捅刺陈某某胸腹、背部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捅刺王某胸背部、手部数刀致其轻伤(重度)。曹某、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次日下午,公安人员将曹某抓获,后在曹某的带领下又将王某某抓获。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刘某致其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陈某某致其死亡、捅刺被害人王某致其轻伤,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对矛盾激化虽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至于直接引发本案。曹某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均应对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曹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作用大于王某某。被害人刘某虽然在案发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曹某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二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提起报复被害人刘某的犯意,并提议买刀,被告人王某某亦积极响应,二人一起购买尖刀,跟踪守候刘某,后曹某持刀捅刺刘某,致刘某死亡。在报复刘某的过程中,曹某的地位、作用大于王某某。王某某在曹某持刀捅刺刘某时,见被害人陈某某、王某前来劝阻,即持刀捅刺二人,致一死一轻伤,系滥杀无辜,犯罪情节恶劣。

  2.被害人刘某在执法过程中踢打被告人王某某,执法不当,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后又先动手打被告人曹某一耳光,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曹某具有协助抓获王某某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曹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曹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均系主犯。鉴于被害人刘某在执法中有不当行为,并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且曹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决核准被告人王某某死刑,改判被告人曹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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