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因琐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但被告人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1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路上行走时,与被害人廖某(女,殁年20岁)相撞,遭到廖某的指责。温某某顿起杀人之念,即用左手捂住廖某口部,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廖某颈部,并捅刺廖某胸部数刀,致廖某右颈静脉破裂、气管不全离断、右腋动静脉破裂、右肺破裂而大失血当场死亡。随后,温某某拿走廖某的手机(价值370元)和内有现金300元的钱包,乘出租车逃离现场。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因琐事而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温某某夜间携带凶器,与人争执后即持尖刀切割、捅刺被害人廖某的要害部位,致廖某当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系琐事引发。被告人温某某案发时在马路上闲逛,不小心撞到被害人廖某,遭到廖某的责骂后,情绪失控而临时起意杀人。
2.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案发后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接受了被告人温某某亲属的代赔款,并对温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温某某从轻处罚。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温某某持刀切割被害人廖某颈部,并捅刺廖某胸部数刀,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琐事引发,案发后温某某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廖某亲属的谅解,对温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温某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