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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走私制毒的司法认定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09

  毒品的危害性想必人人都知道,平日里对禁毒的宣传也不少。但是即便如此,有些人为了牟取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仍然会选择走私制毒这条不归路。对于走私制毒法律有相关的认定。那么,走私制毒的司法认定是怎样?下面就由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走私制毒的司法认定是怎样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二、走私制毒罪的主体要件

  走私制毒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刑法关于走私制毒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以上就是由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走私制毒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走私毒品与制造毒品都是万万不可取的,无论如何都不要沾上毒品,否则必然面临法律的制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一定不要走私毒品,也不要制造毒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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