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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详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来源:原创      作者:汤建彬律师      时间:2022-06-20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

“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实际上,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之所以未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规定一律禁止买卖、运输、携带、持有,而是限定于必须要经灭活处理,就是因其中有些可用于食用等,如罂粟籽,有些国家习惯于作为面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经灭活处理,就会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用于种植和制毒。

因此《刑法》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要具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无论其目的为何,即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定罪量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只有达到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才符合《刑法》第35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才能成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在量刑方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只有一档法定刑。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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