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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哪些毒品案件应当作出含量鉴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17

  一、应当作出含量鉴定的毒品案件类型

  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当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2016年,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的五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2)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3)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4)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二、含量鉴定的意义

  进行含量鉴定的理由具体有三:

  第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尽管《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实际含量相差很大。以海洛因为例,直接从中缅边界入境的,叫四号海洛因,纯度高达80%左右。几经倒手贩入内地后,由于掺假、稀释,纯度大都降至10%~40%之间;大量掺假或者土法制造的,含量则不足10%,甚至有的连1%都不到。纯度相差如此之大,社会危害性也不会一样,因此,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可先解决毒品死刑案件的含量鉴定和明显掺杂、掺假毒品的含量鉴定问题。对毒品纯度进行分析,判断其实际危害的大小。在多数情况下,毒品含量高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对于查获的毒品,性质经检验得到确定后,如果性状显示有掺假可能的,还应当进行纯度分析鉴定。

  第二,有利于量刑平衡。随着制毒工艺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毒品,不法分子将几种毒品混合出售或是掺假出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成为问题。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主要的毒品种类来确定数量,可能会带来量刑失衡。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种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造成量刑不公。

  第三,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三、缺少含量鉴定的后果

  对缺少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证据的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公诉机关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自行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上级法院还可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对毒品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判处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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