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严某危险作业案
将储油罐和加油机安装在报废汽车上,公开销售散装汽油。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三个月。这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安徽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严某从凤阳县刘府镇购买两辆报废汽车,将储油罐和加油机安装到报废汽车上,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泗县草庙镇李圩庄从事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4月1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查获上述报废汽车上汽油3.55吨。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综合考虑严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严某拘役三个月。严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