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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19

  打击售假行为一直是我们国家和政府长期以来的一项措施,售假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利益,遇到售假的行为我们应立即报案。那售假立案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本网编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售假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假售假罪怎样量刑

  造假售假罪量刑要根据具体的标的物和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什么是造假售假

  造假售假的对象是假冒伪劣商品,也就是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假冒商品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

  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因为数值较大,国家可以进行处置。以上便是本网编辑为您找到的售假立案标准是什么的 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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