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成大麻素的毒品属性
近年来,由于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及吸食,许多不法分子选择电子烟油作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制作并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同时宣称吸食这种“上头电子烟”属于“安全上头”“合法上头”,诱导甚至诱骗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吸食。
正是由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滥用情况严重,2021年5月11日,我国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自此,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正式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任何制造、买卖、运输、走私合成大麻素的行为,都可能涉及毒品犯罪。
那么,上述这种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呢?
二、制造毒品罪的具体行为
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主要表现为:(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2)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作出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但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则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三、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不属于制造毒品
不法分子之所以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主观上是为了便于运输、销售,或是借“上头”之名欺骗购买者;客观上其行为也只是将已制成的合成大麻素添加到原不属于毒品的电子烟油中。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而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的,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因此,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