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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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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亲办成功案例
辩护策略
2016.04.20
不排除被指使、雇用初次运输者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标准,可不判死刑
一、典型案例 赵扬运输毒品案——没有证据证明受指使、雇佣,但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何适用死刑? 2007年3月19日22时30分,被告人赵扬驾驶面包车运输毒品,在途经国道213线元磨公路段通关服务区时,被墨江县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该车左侧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20克、海洛因1020克。 一审:被告人赵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赵扬供述指使其运输毒品的毒贩胡光亮的情况,未经查证属实,
2016.02.15
毒品掺杂不足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一、典型案例: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区分掺杂与制造毒品? 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光普、凌万春共谋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毒品运到惠州市贩卖牟利,并雇用同案犯邓福良、周作财(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从深圳市刘三多、江青林(均另案处理)、顶哥(在逃)等处购买的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Y仔(硝甲西泮)等毒品运到惠州市出售给同案犯张
2015.10.28
提供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毒品持有人不明,仍可认定立功
一、典型案例: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之立功 2009年7月初,同案被告人王保兰(已判刑)到缅甸国与吴德志(另案处理)商定购买毒品后,吴德志找到被告人魏光强、同案被告人吴老财(已判刑)运送毒品。同年8月1日,魏光强、吴老财携毒品到达云南省施甸县旧城勐菠萝河时被民警例行盘查,二人主动承认携带的黑色拎包内装有毒品。民警当场从该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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