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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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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拒不供认毒品来源,不能证明受人指使、雇佣的,将受严惩
一、典型案例 王平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又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 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平将毒品藏匿于云K59025号桑塔纳轿车内,驾车从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前往元阳县。当日14时40分许,当王平驾车行至云南省绿春县公安边防大队岩甲检查站时被拦下检查,公安边防人员从轿车变速箱挡板下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287克。 一审:被告人王平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87克,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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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毒品持有人不明,仍可认定立功
一、典型案例: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之立功 2009年7月初,同案被告人王保兰(已判刑)到缅甸国与吴德志(另案处理)商定购买毒品后,吴德志找到被告人魏光强、同案被告人吴老财(已判刑)运送毒品。同年8月1日,魏光强、吴老财携毒品到达云南省施甸县旧城勐菠萝河时被民警例行盘查,二人主动承认携带的黑色拎包内装有毒品。民警当场从该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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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认定为自首
一、典型案例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在缅甸勐古被毒贩雇用运送海洛因到中国境内。同月31日清晨,杨永保、陈兴助分别将毒贩交给的海洛因吞匿于腹内,然后进人中国境内,与毒贩安排带路的李春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一起从云南省畹町乘车至芒市机场,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机场安检时,杨永保、陈兴助被我公安人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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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律师代理的走私、贩卖毒品案被最高院列为典型案例,帮律师拓展辩护思路
201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汤建彬律师办理的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是一起走私、贩卖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件,也是国内较早做出判决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例,该典型案例对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的辩护和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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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卖向特情人员购买毒品并被当场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
一、典型案例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2001年4月29日,为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苏永清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许向公安机关汇报这一情况后,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苏永清接触。随后许某带上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交给苏永清验货。苏永清看过样品后,决定以每公斤人民币2 3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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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20
只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相关物证关联性不强,缺乏有价值的客观证据,全案证据相对单薄。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女)的姐姐徐某乙婚后不久便因感情不和离婚。倪某某对徐某乙让自己把嫁妆送到法庭感到很丢面子,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1994年11月22日凌晨零时许,倪某携带一把菜
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15
主要靠口供定案,被告人已翻供,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书的悔过书以及对同监室人员讲述的犯罪过程,在作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及装尸、抛尸等细节上均能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但缺乏有力的客观证据,且被告人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翻供。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10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12月1日因犯敲诈
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15
主要靠口供定案,客观证据薄弱,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但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之间尚有矛盾之处,且现有证据对被告人翻供后的无罪辩解无法合理排除。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职员。 二、简要案情 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务工时结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女,殁年17岁)。在得知彭某某有一不满周岁的婴儿林某某时,李某某即谎称准备和彭某某母子共同生活,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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