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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果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聚焦毒品犯罪和死刑复核辩护,大量成功“保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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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20
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系四人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一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程某某合伙经营一足疗店,趁客人进行不正当消费时假冒派出所民警进行敲诈。2005年7月3日22时许,王某等人获悉有一客人到店内后即驾车赶到店里,张某某也驾车载程某
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20
认定被告人枪击致人死亡的证据不充分,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枪击被害人致死,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侦查取证过程也存在较多不规范之处。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5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二)简要案情  2005年6月,时任村委会主任兼党
刑事辩护成果
2022.09.20
无法证明被告人直接致死被害人,不应核准死刑
  编者按:本案中,除被告人的供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直接致死被害人,现有证据难以对口供形成有力补强。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03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与陆某甲、唐某某、文某甲、蒋某甲、文某乙(均在逃),受陆某乙(另案处理)的纠集,与同案被告人蒋某乙、文丙(均已判刑)及陆某丙、陆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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